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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 高新云图
  • 04-08-2021
  • (933)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zqgx.gov.cn/zcjd/content/post_2505909.html


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肇庆高新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4号)和《中国(肇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肇庆高新区粤港澳大湾区连接大西南的区位优势,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下产业园,结合肇庆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本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主要是在肇庆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相关经济数据体现在本区统计范畴、提供销售和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等)、大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单位。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是指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进出口报关、出口退税、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信用认证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单位支持。对引进大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单位,首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进出口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10亿美元以上的,且连续两年经营业绩纳入肇庆高新区海关跨境电商数据统计的,分别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招商奖励。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支持。对落户我区首年度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进出口交易额超过2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且经营业绩纳入肇庆高新区海关跨境电商数据统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经营场所租赁支持。对在肇庆高新区租赁办公场地或仓库首年度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进出口线上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10亿美元以上的综合服务平台,且经营业绩纳入肇庆高新区海关跨境电商数据统计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租金补贴。

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持续发展支持。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年度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超出200万美元的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区内制造业新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支持。当年该企业纳入统计的外贸实际经营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对当年新入驻企业向平台缴纳的服务费(包括交易佣金、推广运营、仓储配送费)等予以全额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支持。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肇庆高新区举办网店运营、选品上架、询盘客服、关务、税务、外汇结算等多类型、多批次跨境电子商务专题培训班,培训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实干型人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建设支持。对经海关验收通过的新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且配套三条X光机分拣线的,给予场所建设投资方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十一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大赛支持。对经区管委会批准在区内举办跨境电商创业大赛的举办单位,按项目实际支出经费的80%给予资助,每次活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以及有条件的各类产业园区、楼宇等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入驻有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达到10家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园区(楼宇),给予该园区(楼宇)运营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有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达到20家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亿美元的园区(楼宇),给予该园区(楼宇)运营单位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前档)。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资金申报。本年度的扶持资金,原则上到次年统一组织申报及兑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在次年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申请资金奖励。

第十资金评审和拨付。

(一)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以及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若申报总额超过1000万元,则按因素法进行分配),拟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二)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若无异议,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复拨付扶持资金。

(三)在公示期间对相关申报有异议的,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组织调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出具相应调查结论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监督管理。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的企业申报扶持资金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且在申报年度内未收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涉及违规、违法经营或不实申报的,一律不予政策扶持,已获资金扶持的将予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区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其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对上级部门出台的跨境电商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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