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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高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高新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的实际,特对《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高新区党工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5月6日
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高新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产业、新基建产业和高新区重点引进培育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市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指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产业、新基建产业、重点引进培育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每年所需专项资金应根据当年财力状况纳入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按照职责,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经济运行局根据高新区当年产业发展重点,会同财政金融局编制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查,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和竣工验收,负责申请设立、撤销专项资金,负责编制、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牵头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金融局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财政金融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会同经济运行局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编制专项扶持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评审与验收、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方向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原则
(一)自主创新。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关键领域,激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运用能力,鼓励和支持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互联网+”行动计划、新基建发展规划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产品市场潜力大,有利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项目和企业。
(三)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有效调动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等各方面投入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促进资源整合。
(四)注重绩效。资金安排根据项目重要性、成熟度等依序安排,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方向
(一)主要用于支持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潜力大、市场前景广阔的先进制造及节能环保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互联网+”、新基建等覆盖的产业以及高新区重点引进培育的产业。
(二)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优先发展产业项目配套的产品项目。
(三)已完成新产品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四)高新区管委会决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无偿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额度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强度、自主创新能力、市场拓展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自项目开工建设起,根据其实施进度进行拨付,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二)融资贴息。对以向金融机构融资为主实施的项目,且贷款必须用于高新区项目,不得用于其他无关项目,可采取贴息方式进行支持,包括贷款贴息和直接债务融资贴息。贴息金额根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或项目单位发行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金额,按当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为标准计算,贴息期不超过项目建设年限且最长不超过3年。自项目开工建设起,根据其实施进度进行拨付,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所支付利息总额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行业发展前景优势明显,企业管理、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银行、纳税信用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地必须在高新区范围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高新区产业定位。
第八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经济运行局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当年的发展决定或目标,结合高新区的发展实际和当年的产业扶持重点,会同财政金融局确定编制并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通知)。
(二)企业根据申报指南(通知)向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金融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严格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经济运行局重点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以及前置行政审批手续齐备性等进行审查,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重点对项目资金筹措、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
(四)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
金融
局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其中,已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且明确有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再重复报审。
(五)经济运行局对已通过管委会审定的支持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流程。
第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应按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扶持资金,按期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
(三)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四)接受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及附属材料。
(六)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向管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七)遵守促进企业发展、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
第四章 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金融局根据当期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创新驱动发展资金预算规模,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财政金融局下达预算,经济运行局按项目进度或有关协议规定拨付资金。
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特殊原因调整的,由财政金融局会同经济运行局拟定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金融局不定期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扶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2021年1月1日之前的专项扶持项目按规定还未办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专项扶持项目参照原办法执行。自本办法施行起,同时废止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高管委发〔2016〕1号)。